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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2014-09-21 14:20:36 作者:

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将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包括法律、教育、体育、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公共卫生、军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艺术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二、招生限额
  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三、报名及考试
  1. 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代码及全国联考考试大纲见附件2,报考条件、考试科目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
  2. 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7月11日—1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可于10月16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3. 考试工作
  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以下简称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全国联考科目及时间安排见附件5。
  4. 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考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具体事宜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5. 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
  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考试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2014年全国联考安全工作方案。要强化责任和监管,落实涉密管理要求,确保试卷、试题安全。要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四、资格审查
  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信息平台,下载本人《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研究生院(处、部)申请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不进行跨招生单位调剂录取。其他各类别考生的调剂录取工作,仅限在考生报考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之间的调剂录取;各类别均不进行跨学位类别或跨专业领域的调剂录取。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收费报批
  为加强管理,规范办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要求,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组织招生。
  七、信息公开
  1.各招生单位在报名阶段应向社会和考生公开招生录取办法、教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各招生单位于7月10日前登录信息平台,根据招生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6)有关要求,按拟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分别上传培养方案信息。
  八、招生改革
  1. 为统一管理各类研究生招生工作,从2016年起,我办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2. 2014、2015年,报考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需参加全国联考,招生计划单列;报考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无需参加全国联考,但报名、录取工作均需通过信息平台进行。
  九、其它事宜
  1. 2014年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2.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事宜另文部署。
  3. 全国联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传播考生个人信息。
  4.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培训项目进行规范和治理,加强监管。
  5. 各招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招生单位及教师参与任何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
  6. 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时,务必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7. 为保证培养质量,各招生单位招收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请在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并在培养方案中具体安排。
  8. 各招生单位及考生请务必及时、准确填报信息,通过信息平台采集的有关信息将作为招生录取、学位授予、教育评估和学位认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